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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发文单的主送和抄送有什么区别?

发布日期:2013-3-24 | 浏览次 | 来源: 
(一)关于主送
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、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,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,不能多头主送。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、抵触,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。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:
1
.请示,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,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,应当用抄送形式。
2
.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,应当根据公文内容,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。
3
.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,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
(二)关于抄送
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。抄送范围得当,有助于公文处理,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、物力的浪费。
1
.应当抄送的情况
1)除主送机关外,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,应列为抄送机关;
2)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,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;
3)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,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;
4)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,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;
5)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,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。
2
.不应当抄送的情况
1)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;
2)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关转抄、转送;
3)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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